一、本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7号令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,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,客观地记述吴江档案事业的历史和现状。
二、本志是吴江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记述档案事业的志书,定名为《吴江档案志》。
三、本志记述时间,上限除概述、大事记、人物章外,其余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吴江县第一个档案室成立的时间,下限至2014年。图、照片、大事记延至2016年12月。丛录延至2017年4月。记述范围以2014年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区域为主。
四、本志采用述、记、志、传、图、照、表、录等方式记述,以专志为主体。专志设章、节、目、子目、孙目5个层次。
五、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,一些重要的事情为明始末,按本末体记述。
六、本志遵循“生不立传”原则,人物传略以卒年为序,人物简介以生年为序。
七、本志纪年方法,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用朝代年号纪年(包括民国纪年),相同的朝代年号纪年在每段首次出现时加注公元纪年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公元纪年。志文中出现“现”“今”均指下限时间。
八、本志有关档案局、档案馆的名称:1959年6月1日至1981年3月8日为吴江县档案馆;1981年3月9日至1983年8月为吴江县档案局与吴江县档案馆,局馆并行;1983年8月至1996年10月23日为吴江市(县)档案局(馆),局馆合署办公;1996年10月24日至2012年10月29日为吴江市档案局;2012年10月29日后为吴江区档案局。
九、本志资料来源于档案、史料、志书、报刊等。文中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。各项数据以吴江区(市、县)档案部门统计数字为准。
十、在采用数字、年代时,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出版物上数字用法》(GB/T 15835-2011)执行。